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常德一外卖骑手送餐途中骨折,保险公司:不属于保险范围?法院:工作时间受伤,赔5万余元!!

常德一外卖骑手送餐途中骨折,保险公司:不属于保险范围?法院:工作时间受伤,赔5万余元!

时间:2026-07-17 13:02:20 来源:征途网 作者:热点 阅读:848次

被投保“一日险”的常德外卖骑手,

在送餐途中踩空楼梯受伤,外卖围法万余

保险公司需要理赔吗?骑手

近日,

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送餐伤赔

基本案情

张某入职A公司,途中成为某平台的骨折公司外卖骑手,A公司在B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种“预约上门服务责任保险(某平台专用)条款”,保险不属雇员为张某,于保院工元保险期限为某日0时00分00秒起至该日23时59分59秒止。险范保障项目其中包括:雇主责任-人身伤亡保险金额650000元,间受雇主责任-医疗费用保险金额50000元;伤残赔偿评定标准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执行,常德其中10级伤残赔偿金给付比例为该项承保责任约定的外卖围法万余最高限额的5%。保险期内当日0时20分左右,骑手张某在送餐途中下楼梯时不慎踩空跌倒扭伤左脚,送餐伤赔但张某以为伤情不重便忍痛送完了下一单。途中当日晨间张某觉得疼痛未减轻,遂向外卖站长请假后就医,经医院诊断张某左跟骨骨折、左股骨骨折,产生医疗费用4170.4元,经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

A公司将其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权益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向B保险公司请求伤残赔偿金,B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为由拒绝理赔,张某遂将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支付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营养费等50929.4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受伤时间在凌晨0时20分左右,其受伤后能忍痛继续行走,没有立即发现伤情的严重性且未及时就医,有客观上的可能性,结合下一单出餐店长的证言、张某在当日上午向站长报告伤情和门诊就医情况,另有APP送餐记录佐证,可证实该时间段张某确系在工作时间,张某确系在送餐途中受伤。此外,虽然张某在第一次门诊就医时未进行CT扫描或其他更精确检查,但根据门诊记录“待删左后踝骨折,请结合临床专科体查及必要时复查除外隐匿性、迟发性损伤及细微骨折”来看,并未排除张某存在骨折的可能性,结合后续检查及住院治疗情况来看,张某亦未存在二次受伤情形,故可以认定张某后期诊治均系保险期日受伤引起,其受伤系在工作期间发生,应当属于B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

据此,最终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支付张某各项赔偿款共计50573元(含医疗费4170.4元、伤残费32500元、误工费10902.6元、营养费3000元)。现该判决已生效,B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了保险赔偿款。

法官说法

近年来,外卖行业兴起,但员工流动性较大,外卖公司或外卖配送员通常投保这种专为骑手设计的按天投保、当天生效的短期险种,比如该案的“一日期”的雇主责任保险,主要保障骑手配送期间的意外风险。该种保险投保方式简单、便利,也能帮助外卖公司、外卖配送员规避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特别提醒,外卖骑手在工作中若发生工伤事故,特别是在没有第三人见证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报告雇主公司,注意留存现场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与送餐过程的关联性,确认事故的工伤性质,以保证后续顺利主张权利。

来源:安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高院 作者:王珊珊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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