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僵尸车”霸占公共车位,投信阳江公安“局长信箱”后得到解决!

“僵尸车”霸占公共车位,投信阳江公安“局长信箱”后得到解决

时间:2026-07-17 06:39:58 来源:征途网 作者:休闲 阅读:165次

长期霸占城市道路公共停车位、僵尸车影响市容市貌、霸占挤占市民停车空间?公共公安立即处置!近日,车位阳西市民许先生通过阳江公安“局长信箱”反映,投信一辆疑似报废车辆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阳江既有损市容环境,局长决也给周边群众出行及办事停车带来不便。信箱

现场核查,确认闲置违停车辆

接到群众来信诉求后,僵尸车阳西公安交管民警迅速赶赴现场核查。霸占经查,公共公安涉事车辆轮胎干瘪、车位长期无人管护,投信确属占道停放的阳江“僵尸车”,违规占用公共停车资源。

多方溯源,普法劝导促成配合

民警多方摸排车辆登记信息,几经周折联系上车主。起初车主以车辆故障为由,不愿配合挪车。民警现场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耐心开展普法劝导。车主认清自身行为不妥后,主动联系维修厂家,着手安排车辆移离事宜。

闭环跟进,公共车位恢复常态

民警持续跟进整改进度,5月7日,涉事“僵尸车”已顺利挪移。被占用的公共车位恢复正常使用,周边停车秩序得到有效规范,公安高效处置民生诉求获群众点赞。

警方提醒:自觉守护停车秩序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切勿长期非法占用公共停车资源,携手维护整洁有序、畅通文明的城市出行环境。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关家玉、王其琪 通讯员: 冯文贞、朱泳霏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黎慧莹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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